问题 | 国家规定自建民房的高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层数要求:砌体结构按当地设防烈度,不设防及6度、7度设防的,7层21米;8度0.20g设防的,6层18米;8度0.30g设防的,5层15米;9度设防的,4层12米。高度要求:框架结构的,烈度6度的60米;烈度7度的55米;烈度8度的45米;烈度9度的25米。 法律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2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3 房屋有下列情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7 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5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7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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