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同类企业违反竞业协议吗? |
释义 | 不一定违反,具体看约定。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均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从劳动者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劳动者所面临的竞业禁止应当属于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但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除非劳动者现在所从事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利用了劳动者之前所掌握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从而给“老东家”造成了损失,否则劳动者的行为应当不构成违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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