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助理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没有处方权。助理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正在接受专业培训的医师,其需要在指导下工作,并由主治医师或其他资深医师进行指导和监督。处方权由注册医师或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师拥有,助理执业医师没有独立的处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