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3、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二、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法律依据:《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