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按照加班时的标准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追索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是追索拖欠的工资,拖欠额度应当按照发生时间的标准计算。但经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拖欠额度50%至100%主张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两年内的加班费,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部分省市不予支持,支持的省份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