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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释义
    一、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几小时内及时上报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两小时内及时上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告
    报告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事故单位人员、相关单位
    (二)登记
    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监督所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物、临床症状、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局报告。
    (三)现场调查处理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局立即安排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卫生监督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等对食物中毒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污染情况和程度,分析污染原因;
    2、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3、封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等;责令收回已售出的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由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毒病人发病前七十二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的发病情况;对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
    5、由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采集检验样品,如食品、食品用工具、容器、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大便、血液等,样品应在四小时内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6、调查结束后,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引起食物中毒的接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7、卫生监督员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后根据疾控中心出具的报告写出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报卫生局。
    (四)整理归档
    调查处理结束后两周内,卫生监督员对食物中毒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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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