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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
释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提取条件:职工购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房租超支等情况可提取。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并提交相关材料。提取时需核实并注销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无继承人时,存储余额归入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具体的提取条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到所在的单位开具提取证明;
    2、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3、提交提取证明等需要的其它材料;
    4、符合提取条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简单明了,包括单位开具提取证明、到管理中心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在指定银行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满足购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房租超支等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所在单位应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需同时注销账户。对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余额将纳入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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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