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会员发展、商业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7、分割物业、房地产等资产,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置权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非法集资; 9、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