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否可以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方面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可以约定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涉外合同中可以约定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方面的规定,但必须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约束。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可以约定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适用于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以将专利许可给他人实施。专利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许可的对象、范围、期限和使用条件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许可的对象、范围、期限和使用条件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许可的对象、方式、期限和使用条件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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