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