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所有权 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互易、 继承 、接受遗赠等。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