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 |
释义 | 1、要弄清所使用的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首先有必要了解评判该种适当性的标准是什么。 就以往的防卫限度标准而言,其以刑法理论上的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为根据,要求防卫行为既要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又要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上基本相适应。这样便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不能使用锐利器械进行防卫,否则容易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基本相适应说的主张虽然具有限制防卫人滥用防卫权的合理之处,但其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较大,客观上不利于有效保护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利。 2、基于斯,新刑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防卫行为在力度上可以超过侵害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很显见,新刑法突破了基本相适应说的局限,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完全采取了必需说的立场。根据这一新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对于防卫手段适当性的要求也应有所变化,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毋需动用锐利器械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 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明显体弱力薄,或者侵害者人多势众,防卫者却孤立无援,在这些弱不敌强或寡不敌众的特殊情况下,防卫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遭不法侵害而使用锐利器械反击徒手侵害的,也应当认为是实施防卫行为所必需的,因而是合法允许的。 3、易言之,如果我们排除基本相适应说的思维惯性的影响,从新刑法所确立的注重防卫必要性和目的性的角度来考虑,则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王伟利在身单力薄之时使用菜刀进行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其防卫手段并无不当。 一、怎样正当防卫不会防卫过当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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