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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择业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释义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5、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6、随意延长试用期;
    7、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能否随意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为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3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有权限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规章和劳动合同来限制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种绝对权利。
    2.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这一权利作出任何限制都是无效的。
    无效的约定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企业的主张也不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济。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到第41条,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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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