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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贸易逆差会对国家有什么影响?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国不仅要掌握原油定价权,还要拿下铁矿石定价权。在推进铁矿石期货业务国际化上,我国表示已经制定完毕相关交易规则。
    依靠即将上线的铁矿石期货交易系统,我国将掌握铁矿石定价权,拒绝外国的高价铁矿石。
    2月2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举办的“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铁矿石期货推进会”在上海召开,该所总经理王凤海在会上发言表示,大商所已经结合市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铁矿石期货国际化规则,这意味着铁矿石期货国际化业务进入了最后的筹备阶段。
    接下来,大商所将就业务规则对会员和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推动市场各方了解铁矿石交易业务规则,促进铁矿石期货国际化业务全面顺利开展。
    此言一出,国内外的铁矿石贸易商都纷纷拍手欢迎。
    澳大利亚作为铁矿石出口大国,一直以来都利用自身的绝对优势不断抬高铁矿石出口价格,令铁矿石进口商苦不堪言。
    而中国身为铁矿石进口大国,70%的铁矿石都来自进口,更是被澳大利亚往死里坑。如今中国将铁矿石期货国际化,铁矿石以人民币计价,意味着我国掌握了铁矿石定价权,同时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真正让澳大利亚感到忧虑和焦躁的是,近年来中国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市场需求趋向疲软,这对于以中国市场为主要商品出口对象的澳大利亚来说,无疑就是一场噩梦。
    就拿总量80%出口中国的铁矿石来说吧,近期中国对铁矿石的需求大幅下降,导致澳大利亚铁矿石价格狂降20%,但这仅仅是个开始。随着中国正在逐步增加废钢的利用,这种趋势未来还会持续下去,预计到2019年,铁矿石的价格还会继续下跌。
    此外,由于中国的环境关注重点是热煤的使用,从而又导致澳大利亚对华的煤炭价格和出口数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受此影响,西太平洋银行在1月5日所发布的汇市分析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去年11月贸易逆差将扩至16亿美元。
    此外,由于中国政府出于中资企业在澳投资风险加大的顾虑,禁止中资企业在澳大利亚多个领域的投资,同时出于某种原因,还对来自澳大利亚的某些农副产品进行限制,再加上近期随着“中国恐惧
    论”在澳大利亚的发酵与扩散,导致澳大利亚国内民族极端主义抬头,已经对中国在澳人员构成威胁。
    实际上,中国对澳大利亚铁矿石和煤炭需求量下降,导致作为澳大利亚出口支柱的矿业价格和销量双双下挫,这已经对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现如今,澳大利亚国内形势因为某些别有用心的政客为一己私利而炮制的“中国恐怖论”而不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该国的投资、旅游和教育等行业,这对于本来就不容乐观的澳大利亚经济来说,无疑就是雪上加霜了。
    据报道称,近年来,由于中国减少对澳大利亚的铁矿石以及煤炭的进口,导致澳大利亚经济遭遇重挫。相应的,澳大利亚能用来维持“势力范围”的资本已经越来越少了。
    对此,由于经济衰退,澳大利亚对南太平洋国家的援助已经大面积缩水,这强调一个事实,澳大利亚在削减对南太平洋国家援助的同时,也在削减自己在这一地区的影响力。
    很明显,澳大利亚一直通过所谓的“援助”将南太平洋地区当成自己的后院,但随着经济逐渐陷入困境,援助拿不出来了,想要继续控制那些太平洋岛国已经变得不可能了。
    这时候,特恩布尔并没有对自身的冷战思维进行反思,反而迁怒于中国,不但对中国进行厚颜无耻的污蔑和抨击,还无理取闹的干涉中国与南太平洋国家正常的商业行为。
    然而,可笑的是,澳大利亚费尽心机炮制出所谓的“中国恐惧论”,到头来非但没能伤害中国一根毫毛,反而把自己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中。
    可以说,这是我国在能源市场和货币市场取得的双重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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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