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丧葬费标准? |
释义 |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丧葬费。继续按因病死亡标准7000元、因工(公)死亡标准9000元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居住在长沙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460元调整为75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390元调整为635元。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425元调整为69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385元调整为630元。 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 二、制定背景 丧葬补助费是为处理职工丧事,适当给予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我省分别在1997、2001、2005、2009、2013年进行了标准调整。 三、适用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或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