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
释义 | 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责任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保险财产损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两者看似区别不大,但是细细说来,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显露端倪的。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三、人伤事故可以先赔付车损吗 人伤事故可以先赔付车损,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发生人身事故之后,不管是想要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获得车损赔偿,都需要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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