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驾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 |
释义 | 关于无证驾驶的性质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免责条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除在保险单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财保公司赣县营销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解释义务,故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证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规定已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且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权益。上诉人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赖某所签订的《保险单》中‘因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约定的目的也是督促投保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持证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扩大或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防范商业保险风险。”二审法院从保险原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阐明了“无证驾驶”的性质为:法定禁止之驾驶行为。就“无证驾驶”行为是否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书》曾有类似论述:“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肇事者作为驾驶人员应当知晓并遵守这一规定。”很显然,诸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之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时应依法推定驾驶员知晓该免责情形。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无证驾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偿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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