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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机卡倒卖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释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其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出售或提供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单位犯罪者,单位判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名制的手机卡中有对方的隐私信息,倒卖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手机卡倒卖:打击措施与法律应对
    手机卡倒卖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电信运营商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各种安全问题。为了打击这一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手机卡销售渠道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其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涉及手机卡倒卖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威慑效应。此外,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共同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打击行动,提高打击效率。在法律应对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明确手机卡倒卖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通过打击措施与法律应对的综合施策,可以有效遏制手机卡倒卖行为的蔓延,维护电信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出售或非法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此罪的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为了打击手机卡倒卖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综合施策,我们可以有效遏制手机卡倒卖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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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