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根据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所作出的仲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不认同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