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效,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根据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所作出的仲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不认同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