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双方的财产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予以认定。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例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如果在借款时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具体内容的,就以借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应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那么,第三人该如何知道该约定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是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此外,债权人不仅要知道约定的存在,还要知道约定的内容。同时,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者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第三人才知道的,则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了。 因此,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提示您:夫妻财产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是应予以认可的。此外,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缔约双方此时不一定具有婚姻关系,但是只有双方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