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 证据 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