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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释义
    法律分析: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但是由保管人暂时代为保管。如果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需要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一、保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
    保管人应当承担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个人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物品的物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妥善管理,并在保管期内承担损坏和损失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是:1、基于意思自治订立保管合同;2、在交付保管物之后获得保管凭证,除非有例外;3、因保管人的原因而造成了保管物品的毁损,则寄存人有权获得赔偿,除非无偿保管下保管人不具有重大过失;4、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5、领取的保管物有孳息的,寄存人获得原物及孳息。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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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