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参与组织卖淫罪能否判处缓刑 不能。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必须依附于组织卖淫的行为而存在,本应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帮助犯的范畴,但我国刑法分则将该帮助行为单独成罪,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打击风化犯罪所持的坚决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不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其基本刑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刑法没有对何为情节严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主要从招募、运送的数量以及获利数额等方面作出量化规定,对于数量型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有的在认定情节严重中有唯数论倾向。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仍有待对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 二、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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