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移有时间限制。户口迁移证的使用期限是从签发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即一个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进行迁移户口登记。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依据过期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在取得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指定的迁移方向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先持所需证件材料等,向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通过审核后签发准迁证,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现户籍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其他证件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