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程建设中,实施质量监控控制是必要的,但会导致额外的负担。工程质量监控控制的实施,需要涉及各方的配合和费用支出,从而增加了额外的负担。但是,如果不实施质量监控控制,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给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这些损失的赔偿远远超过了监控控制的额外负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