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开具购房与婚姻状况证明 |
释义 | 婚姻状况证明开具要求: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结婚证明由乡民政所出具,未婚证明需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民政部门可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分析 婚姻状况证明开具要求如下: 1. 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并加盖鲜章。 2. 结婚证明由所在乡民政所出具。 3. 如果需要办理未婚证明,则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4. 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注明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结语 根据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并加盖鲜章,结婚证明由所在乡民政所提供。如需办理未婚证明,需前往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民政部门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本辖区内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不包括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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