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银川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使用林地请示文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个人的身份证明; 5、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6、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7、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 二、银川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地点 兴庆区政务服务大厅(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路与海宝路交汇处向东500米),可乘28路、32路、37路、105路、107路,327路公交车在国际商贸城站换乘公交盘短专线前往兴庆区政务服务大厅。 三、银川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