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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能否擅自改名
释义
    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是由法定监护人来行使的。就是说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行使,离婚后,一方可以给孩子更改姓名,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代理孩子改姓。
    因为法律并无任何规定,这个姓什么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姓张、姓李、姓王、姓赵,父母并不拥有他姓什么的权利,没有这个规定。
    相关案例
    “没有经我同意,怎么能随意给我儿子改名字?”2003年5月,北京平谷区一对已经离异5年的夫妇因儿子的姓名争议对簿公堂。
    李*东和张*华199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阳。1998年12月,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儿子李-阳由其母张*华抚养。
    虽然离婚时李-阳只有一岁多,但平日里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宝贝一下子离开了这个家,李*东一家人不免对小李-阳日思夜挂,李*东和父母每个月都要去看望一次孩子。李*东82岁的奶奶一想起孩子就掉眼泪,有两次还忍不住一个人搭了辆三轮车去看孩子。后来,李*东和张*华都各自结婚,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张*华再婚后李*东一家就很少能看见孩子。
    今年4月,孩子的爷爷到幼儿园去看望孙子李-阳,却发现自己的孙子已改名叫倪*乐了。老人心里非常难过,这事后来成了李*东家人的一块心病。爷爷李-刚说:“我平日爱看**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以前报道报过这方面的事儿,我相信法院会为我圆满地解决这件事。”2003年5月,李*东将张*华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华将孩子姓名恢复原始姓名。
    法庭上,李-阳母亲张*华辩称,自己并没有更改孩子的姓名,有户口本为证。孩子父亲李*东认为,幼儿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张*华在社会上把孩子的姓名改了这是事实,并且拿出了幼儿园开具的证明信及写有家长和孩子签名的口述作文,上面署名倪*乐,并且分别有张*华和孩子的义父倪-东的签字。
    2003年6月9日,办案法官到李-阳所在的幼儿园调查取证,证实幼儿园作业栏中李-阳的作业的确署名倪*乐,而且有家长倪-东签名。
    分析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离婚后一方改变子女姓名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此案中双方所生之子李-阳的名字是在其出生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并且进行了户口登记。被告张*华虽然没有更改孩子在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但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学校等公众场合擅自将孩子的称谓改为倪*乐,此所为欠妥。原告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姓名恢复原始姓名的主张合理;被告以自己没有更改户口登记,只是在生活中改变孩子的称谓不属于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辩解,因李-阳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孩子的称呼应当与户口登记姓名相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判决张*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现实生活中将倪*乐的称呼恢复为李-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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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