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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
释义
    (一)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达成了合意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二)保管作为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还要满足交付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二、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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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