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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债权人权利可以不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释义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一、代位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家属可以吗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家属。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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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