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离婚精神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以及范围上,是可以参照适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定的。可以依据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对家庭、子女、老人造成损害的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侵害的范围、种类,具体结合其行为、动机等;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双方健康程度,以及过错方的经济收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