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后继承父母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然而,特定情况下,如指定赠与、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法律分析 一、遗产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在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 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4、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有些情况下,遗产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指定赠与、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以及特定财产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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