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竞业限制”中的补偿金数额,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 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