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办公用房面积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 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后者比前者面积大6平方米。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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