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