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消的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由此可见,合意抵消中抵消没有溯及力是,法定抵消有溯及力。在法定抵销中,因为有溯及力,所以,如果抵销权发生后,债务人向对方支付利息,债权人这时候领取的利息就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是可以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的。 一、合意抵销有没有溯及力 有。通常认为,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的溯及力表现为:其一,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其二,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其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销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动债权人为之,该抵消的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处分处发生效力。该被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时发生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自动债权方面看,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获得满足;从被动债权方面看,也仅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残存的债权仍然存续;后者则全部消灭。 二、法定抵销的效力 (一)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二)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比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对于8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10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5月10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5月10日起,不再对8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 (三)由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时,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必要,如果因清偿等原因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则纵然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比如,甲乙虽一度互负金钱债务20万元,且均届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债务,则其债务已因此而归于消灭,双方的抵销权也因此而消灭,乙便无权再主张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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