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税务承担 |
释义 |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需要听取税务会计师的意见;在此,提示以下两点: 1、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一、有限合伙基金做股东可以吗? 是可以的;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是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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