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般见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 为争取更大利益,有的劳动者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向用工单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求,这种情况多见于: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向用工单位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一般仅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解除时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有的务工人员希望通过确认为劳动关系以获得更多补偿; 3、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为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遭受损失(一般以人身伤害事故居多)的情况下,有时希望通过主张劳动关系获得更多经济补偿; 4、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劳动者在承包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不能依法发放经济补偿时,希望通过向工程发包方(或总包方)主张劳动关系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