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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
释义
    一、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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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