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程决(结)算书(并备电子文档);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合同(协议); 5、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手续要规范、齐全); 7、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8、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9、实际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乙供材料核价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