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表示不行。但是往往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嫌,筹备组成员往往不会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如果有筹备组成员想要入选业委会成员的话,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在候选人报名之前辞去筹备组的职位。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4、品行端正无劣迹;5、热心公益事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衍生问题: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是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情况;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