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如何认定
 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的认定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例如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出售);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买房时如何警惕开发商的欺诈销售行为
 买房时警惕开发商的欺诈销售行为如下:
 1.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看产权有无争议,防止假产权证,避免“一房多卖”,或是无证的违章建筑。
 2.审查 房屋产权 的真正归属。看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无权的人或者是部分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
 3.审查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受到限制。看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有无被抵押,是否是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等。
 三、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的条件
 1. 须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 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2. 须受害人有损失。
 3. 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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