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所是什么性质单位 |
释义 |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充分认识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筑牢党的执政根基的需要,是筑牢基层法治建设根基的需要,是筑牢司法行政工作根基的需要。司法行政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近年来,我省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机构不稳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不足、业务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有一定差距等问题,特别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个别乡镇要将站、办、所进行整合,撤并司法所,实行属地管理。这些都是不符合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司法所是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整体水平的重点和关键,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必须从司法所抓起,通过补短板强弱项,使司法所强筋健骨,铆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后劲,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发通[1996]081号 二、努力创造条 件,积极组建司法所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展开,给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把司法所建设列入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主动与编委、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疏通、协商,解决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积极、稳妥地加速组建司法所工作的进程。 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 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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