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出资缺陷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实物办理产权转让的,股东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实物出资; 3、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资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