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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何时提起?
释义
    离婚案件的主旨是: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首次离婚案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受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提交诉状时,需要提供双方的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有新情况、新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一)对于第一次离婚的,符合立案条件的马上立案
    起诉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立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因此,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法院亦立案。
    (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所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诸如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次离婚的案件,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其中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法院应该及时登记立案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补齐材料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除非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经法院审查后确认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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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