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由此可见,除非是死亡的驾驶员一律检验,其他情况下没有嫌疑,可以不检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