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市某公司向其定做了一批箱包,箱包样式依照北京公司的设计进行制作。张先生在交付一批货物后,剩余的部分对方不要了,张先生为此购买的原料积压在仓库,不能他用,并且之前交付货物的货款也没有结清。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向北京这家公司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两部分权利,1.先前交付货物的全部货款;2.定做未完成部分的成本。本案中,张先生与北京公司之间成立了定做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定做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支付承揽人相应的成本。因此,北京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据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对于尚未完成的部分,应当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成本损失。【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