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谁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如何规定 |
释义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法律分析 问题解答: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拓展延伸 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机构是指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共同组成了国家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其职责包括制定法律援助政策和规划、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和评估、监督和指导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此外,监督机构还负责收集和分析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数据,为改进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参考和依据。通过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法律援助工作得以规范运行,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援助服务。 结语 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机构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也有责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家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通过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法律援助工作将得到规范,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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