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刑事诉讼:1个月,最迟不超一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月。) 2、民事诉讼: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3、行政诉讼: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刑事诉讼法对于延长羁押的规定有哪些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